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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震惊南韩社会的儿童性暴力案若发生在台湾,判决会不同
- 2020-08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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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发生了一件震惊南韩社会的儿童性暴力案件,一名八岁女童在上学的途中,被中年男子赵斗淳拖进教堂厕所性侵,赵男不仅施用暴力阻止女童反抗,在性侵后为了灭证,使用马桶吸女童下体,致使女童的大肠、小肠被吸出体外,事后他还尝试以木棍将内脏硬塞回去,导致女童的性器官与肛门有80%受损,一辈子都必须依赖人工肛门与尿袋生活。
此案经过法院审理,赵斗淳主张他当时喝醉了,导致精神状态不稳定、失去辨别事物的能力。最后赵斗淳因此减刑,判处12年有期徒刑,引起韩国社会譁然。
而由于赵斗淳将在2020年出狱,此案于2019年再度受到重视。超过60万名南韩人向青瓦台请愿,希望能够延长监禁时间。
据媒体报导,青瓦台回应:「当时的法律最高刑责只有15年,如果法官不认同无期徒刑,最高也只能判决15年,因此在现行诉讼法之下,一件案子不可能再理,因此禁止出狱或是延长刑责都是不可能。」
而这起真实案件于2013年被南韩翻拍成电影《소원》(台译:《希望:为爱重生》;中译:《素媛》)。
在世界各国,若行为人若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,导致无法辨识自己正在犯罪,或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,通常会依据行为人受精神障碍影响的程度,而得到不罚或减刑的结果,我国与南韩均不例外。
会有这样的规定,除了上述原因外,此种类型的行为也难以透过刑罚去导正或预防,另外还有精神病患人权等议题的考量。[1]
喝得很醉而免责,合理吗?如果行为人并没有精神疾病,只是因为饮酒、用药之后,短暂地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,从而犯案。这种与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极为类似,都无法辨识或控制自己的行为,是否可以依法免罚或减刑呢?
从赵斗淳案我们能看到,南韩可以因此减刑,那台湾呢?
让自己陷入无意识状态的行为,有个专门的法律名词称「原因自由行为」。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9条第3项规定,原因自由行为不可主张减轻或免罚。
虽然学说、通说认为,「原因自由行为」必须具备「故意喝醉」及「利用喝醉状态去犯案的故意」的双重故意,但由于法无明文,所以实务上通常只会讨论「是不是故意或过失让自己陷入酒醉状态?」[2]
若此案发生在台湾,赵斗淳主张自己因为喝醉而无意识,通常法院是不会给予减刑。而在我国,赵斗淳前面使用暴力的强制性交行为,应会构成刑法第222条第2款,对14岁以下之人强制性交,并且符合刑法第226条的致重伤加重结果,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后者灭证行为,应会构成刑法第278条重伤罪,可判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重伤部分依据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》第112条规定,故意对儿童犯罪,加重其刑至1/2。
而2019年南韩也通过了俗称的《赵斗淳法》,是针对特定犯罪人员的保护观察暨佩戴电子脚链之法律。根据香港媒体报导,赵斗淳出狱后须配戴电子脚镣至少7年,并限制赵斗淳的居住自由,让赵斗淳无法靠近被害人,或是无法接近特定场所,如学校等。同时,须公开赵斗淳的个人情报至少5年,只要是韩国国民,皆可上网查询赵斗淳的资料、脸部相片等。
《希望:为爱重生》从预告就带给人极大的震撼与悲伤,这部片对于被害人与家属如何从这样的创伤中复原,也有着很深的刻划。妈妈如何从自责中复原?爸爸如何面对女儿对同样身为男性父亲的惧怕?被害人如何面对社会异样的眼光?但就如同本剧的剧名소원(希望),它仍是一部带有希望的电影。
注解- 相关文章:(1)精神障碍的被告是否仍适用一般行为人之规範?(2)他山之石:德国的精神鉴定 参见:酒醉该减刑吗?论自醉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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